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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徽琦鸿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年产20000吨各类微蜡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正文内容

**琦鸿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来的《**琦鸿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年产*****吨各类微蜡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项目合法性审查,结合专家技术评审意见,现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 你单位拟投资*****万元建设年产*****吨各类微蜡粉项目,位于朱湾镇新湾大道***号。建设内容:购置粉碎机、烘干机、空压机、振动筛等生产设备进行微蜡粉生产并配有环保设施。项目已经***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代码:****-******-**-**-******。从环境影响角度,我局同意你单位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内容、地点、工艺、环境保护措施、总量控制指标、环境监测计划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该项目在设计与实施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落实《报告表》中废水治理措施。项目实施雨污分流。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喷淋置换废水经隔油池+絮凝沉淀池预处理,上述废水处理后一同排入朱湾镇桥污水处理站处理,废水排放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表*中三级标准及朱湾镇桥污水处理站接管限值要求。 *.落实《报告表》中废气治理措施。项目烘干过程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密闭负压收集后经静电除油器+喷淋塔+除湿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处理后的废气通过一根**m高排气筒(DA***)排放;振动、破碎、烘干过程投料和出料过程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进行处理,处理后的废气通过一根高**m的排气筒(DA***)排放。 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表*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厂界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表*中相关标准限值。厂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控制排放标准》(GB*****-****)表A.*中规定限值。项目以生产车间设置***m环境防护距离,环境防护距离内今后不得规划和建设医院、学校等敏感建筑。 *.落实《报告表》中噪声治理措施。优先使用低噪声设备,经减振底座、降噪等措施,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中的*类标准。 *.落实《报告表》中固废治理措施。项目应规范设置**m*危废库一座,危废库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废抹布、废活性炭、废机油(桶)、废导热油等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处理,其他一般固废妥善处置。 *.落实《报告表》中地下水防渗措施。危废库、生产车间、污水暂存池进行重点防渗,防止对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 *.落实《报告表》中的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建立完善风险防范体系,强化风险意识,加强风险防范管理,杜绝发生污染事件。 三、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内容、地点、工艺、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单位应严格遵照国家环保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我局报告,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待正式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四、项目建设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各项环境管理、污染防治措施应一并落实。工程竣工后,必须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在发生实际排污前申领排污许可证,后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你单位应主动公开项目环评文件和验收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五、请***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并加强项目环境管理。 ****年*月*日 抄送:朱湾镇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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