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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洛阳杰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大尺寸半导体硅片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公告

正文内容

关于**杰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大尺寸半导体硅片生产线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 宜环审〔****〕*号 **杰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委托**志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杰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大尺寸半导体硅片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书》)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专家技术评审意见及《报告书》结论,该项目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后,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可以满足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本项目位于******航空路*号,总投资*****万元,环保投资***万元。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生产车间、综合楼及配套环保设施。生产规模为:年产硅研磨片***万片(其中***万片研磨片作为抛光片原材料,***万片研磨片外售),硅抛光片***万片。 三、项目建设期、运营期须按照《报告书》及批复要求全面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以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加强施工期管理。严格落实《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及《***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年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实施方案的通知》(宜环攻坚办〔****〕**号)的各项环境管理要求。 *、落实废气治理措施。酸洗、酸腐蚀、清洗等工序产生的酸性废气经二级碱液喷淋塔处理后通过**m高排气筒(DA***)排放,氟化物、NOx、醋酸、HCl的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表*中二级排放限值要求;清洗工序产生的碱性废气经酸液喷淋塔处理后通过**m高排气筒(DA***)排放,NH*的排放速率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表*排放限值要求;涂胶工序产生的废气经UV光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m高排气筒(DA***)排放,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表*及《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号)要求。硅烷废气经燃烧塔+滤筒除尘器处理后通过**m高排气筒(DA***)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表*中二级排放限值要求。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由高于周边建筑物的排气筒排放,排放浓度应满足《**省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DB **/ ****-****)表*要求。 *、落实废水治理措施。厂区严格落实“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类收集”措施;项目含氟废水采用加钙沉淀处理,研磨废水经絮凝沉淀处理,处理后的含氟废水、研磨废水与酸碱废水一同进入中和池,中和处理后与循环冷却系统排水、纯水制备产生的浓盐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通过厂区总排口排至***锁营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厂区总排口的出水浓度应满足《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表*间接排放标准要求及锁营污水处理厂的进水水质要求。 *、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噪声源主要为风机、单晶炉、硅片抛光机等,通过采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震、隔声等降噪措施,降低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类标准限值要求。 *、做好固体废弃物的处置和综合利用。废石英坩埚和石墨加热器、不合格硅片、不合格硅棒、除尘器收集灰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定期外售;污泥清理后外售处置;纯水制备设备中的废离子交换树脂、废反渗透膜、废活性炭由供应商更换并回收;废金刚线、废树脂板、废蜡收集后由厂家回收;废化学品包装材料、废胶、废活性炭、废UV灯管、含砷、锑粉尘属于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物控制标准》(GB*****-****)的规定在厂区内设置危险固废暂存间(设置明显标志)分类收集暂存,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生活垃圾收集后清运至生活垃圾中转站。 四、严格落实总量控制相关要求,并于项目建成投运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五、如果今后国家、省、*及我*颁布新的政策标准,届时你单位应按照新颁布的政策标准执行。 六、项目建设期间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企业自主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七、***生态环境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本项目日常监督管理,依法进行现场监察,监督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落实。 ****年*月**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文明东路*号***环境保护局 邮 编:****** 联系电话:****-******** 传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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