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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生态环境局宁陵分局关于宁陵牧原农牧有限公司郭双堂分场生猪养殖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意见的公告

正文内容

宁环审〔****〕*号 **牧原农牧有限公司: 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JKFJ*F)上报由***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牧原农牧有限公司郭双堂分场生猪养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我*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据环评文件分析结论,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总投资****.**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万元),占地***亩(其中猪舍总建筑面积*****㎡),*****㎡的保育猪舍**栋、***㎡的育肥猪舍**栋以及与其相配套的办公生活用房、仔猪转运间、固废处理区(采用改良的条垛堆肥工艺,发酵周期*-**天)、给排水供电供热工程、沼气燃烧设施、水肥利用管网和污染防治设施等,从事生猪育肥(干清粪工艺,饲养周期***天)生产,建设规模为常年存栏保育猪****头、育肥猪*.*万头,出栏商品猪(育肥猪)*万头/年。环保措施可行,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环评文件提出的选址位置、建设内容、工艺方案、污染防范措施建设。 二、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环评文件,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三、你单位应全面落实该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本环评文件和审批意见,确保环保工程设计规范,污染防范措施、环保设施投资得到落实。 (二)依据环评文件和本批复要求,对项目实施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采取相应的污染防范措施和生态影响减缓措施。 (三)项目污染控制应满足以下要求: *、废水施工期混凝土养护水、建材冲洗泥浆废水、车辆冲洗废水沉淀处理后全部回用于施工生产、车辆冲洗或是场地道路洒水抑尘,施工人员生活污水、旱厕粪便经临时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掏肥田;营运期雨水、污水管网分设,养殖废水(猪尿液、猪舍冲洗废水、猪粪带入污水系统的废水、臭气处理废水、清洗房车辆冲洗废水)和职工生活污水经黑膜厌氧处理后,沼渣送固液分离机处理,沼液作为水肥全部用于农田施肥。 *、废气施工期严格按照“六个百分之百”、“两个禁止”要求落实扬尘防治管控措施、优选低排放机械车辆作业并加强管理,减轻施工扬尘、机械车辆尾气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营运期采取节水饲养、控制饲养密度、粪尿定期清理、猪舍加强通风+吸附过滤除臭、黑膜厌氧池覆膜密闭、喷洒除臭剂、加强绿化、固液分离密闭车间内作业、固液分离(固粪处理)废气负压收集+吸附过滤除臭、净化后的沼气*m高火炬烧燃烧、食堂油烟集气罩收集+油烟净化+专用烟道排放等有效防控、治理措施后,恶臭污染物(NH*、H*S)排放不得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表*二级新扩改建标准,臭气浓度排放不得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表*标准,火炬燃烧废气(颗粒物、SO*、NOx)排放不得超过《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表*无组织管控要求,食堂油烟排放浓度、去除效率需满足《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DB**/****-****)表*小型餐饮服务单位排放要求。 *、噪声采取优化施工场地(场区)布局、优选低噪声机械设备施工(建设)、围挡(车间)隔声、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文明施工、基础减震、加强设备日常维护、场区绿化、科学饲养等有效隔声、降噪措施后,施工期不得超过《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表*规定的排放限值,营运期不得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表*规定的*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固体废物挖方弃土全部回填利用,建筑垃圾经分类收集后外售相关企业**化利用;猪粪、沼渣发酵处理后作为有机肥基料外售利用,废脱硫剂收集后定期交由厂家回收;病死猪、医疗废物等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要求收集、贮存,送**牧**驿西分场无害化处置或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经分类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五项主要污染物新增量均为零。 三、国家、地方标准如若修订,企业须按新标准执行。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执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法律规定;建成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及时组织项目竣工环保验收。 五、项目环保措施落实情况由***环境监察大队负责日常监管。 六、本批复有效期为*年,如逾期方开工建设的,项目环评文件需报我局重新审核;如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应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 联系电话:****-*******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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