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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洛宁县河底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审核意见

正文内容

   宁环审[****]*号   ***河底镇人民政府:   你单位报送的***河底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依据《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及专家组评审意见,经研究,审核意见如下:   一、设置地点   ***河底镇污水处理厂位于******河底镇河底村,项目占地面积***m*,日处理生活污水***吨,服务范围河底镇镇区及沿线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生活污水。污水处理厂采用MBR一体化处理工艺,废水经处理达标后自厂区南侧**m管道排入**河。入河排污口设置在***河底镇河底村,**河左岸,地理坐标为:东经***.******,北纬**.*******。排放方式为间歇排放,入河方式为管道排放,性质为**排污口,入河排污口类型为生活废水入河排污口,入河排污口所处水域为**河,水质目标为Ш类,尾水经**河向东南流经约**km后汇入洛河。   二、污染物排放量及排放浓度要求   ***河底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主要排放经处理达标后的生活污水,出水水质应满足《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一级标准,主要污染物入河总量:化学需氧量不超过*.**t/a、氨氮不超过*.***t/a。   三、水环境保护要求   (一)要按照《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SL***-****)要求规范设立入河排污口,入河排污口处应设置明显标志牌,入河处应设置监测孔,定期开展水质监测,并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监测信息。   (二)要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建立健全主要污染物控制制度,不断提升污水处理技术水平,减少对下游河流水质的影响。   (三)要建立健全环境应急制度,设立应急机构,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加强事故应急监测,及时处理消除环境风险,保证所排入河流水质安全。   四、日常监督管理   该入河排污口由***生态环境局**分局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你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自觉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日常监督管理。   五、其他要求   本次设置的入河排污口若排放位置、排放方式以及排放量、排放污染负荷等事项发生重大改变时,需重新申请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    ****年*月*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意见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大道***生态环境**分局   邮 编:******   联系电话:****-********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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