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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平县遮山镇人民政府关于撤销魏营村雷某某2015年度危房改造审批的决定

正文内容

***遮山镇人民政府 关于撤销魏营村雷某某****年度危房改造审批的决定 一、基本情况 雷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遮山镇魏营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 经查:****年左右,魏营村村民雷某某因养猪需要,经魏营村三组村民赵某某同意,在赵某某老瓦房后搭建猪圈。****年,雷某某以其房子年久失修为由,向时任遮山镇魏营村村委申请危房改造资格,****年*月**日,雷某某填写《农村危房改造申请书》,并经时任遮山镇魏营村村委同意,遮山镇魏营村村委于****年*月**日出具雷某某《贫困证明》,证明雷某某为一般贫困户,上报遮山镇农房所。遮山镇农房所依据****年*月***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年***农村危房改造改造实施方案》于****年*月**日出具《***农村危房情况调查表》,对雷某某申请危房改造情况进行调查,并上附雷某某改造前、改造中及改造后现场照片,并于*月**日与雷某某达成《农村危房改造协议书》,依据协议,遮山镇人民政府补助雷某某危房改造资金*****元,雷某某将猪圈建在赵某某老瓦房后(北边)。 经走访群众了解,****年雷某某在魏营村已有两套房,不符合《****年***农村危房改造改造实施方案》关于补助对象的要求;经向时任村民代表核实,在雷某某的《***农村危房改造申请审批表》中村民代表会议评议意见一栏中,村民代表签名均为他人代写。因此,依据《****年***农村危房改造改造实施方案》,雷某某不具备危房改造资格条件,且材料申报、审批流程存在严重违规、违法。雷某某存在隐瞒真相、虚构事实,骗取危房改造补助款和违法建房行为。 二、处理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撤销遮山镇人民政府依据《****年***农村危房改造改造实施方案》对雷某某作出的危房补助,限雷某某于收到本决定后十日内返还危房补助资金*****元。 二、限雷某某于收到本决定后十日内自行拆除依据《****年***农村危房改造改造实施方案》建造的猪舍。 ***遮山镇人民政府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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