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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西林茂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生物型缓释复合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扶环审〔2024〕4号))

正文内容

***茂农林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茂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年产**万吨生物型缓释复**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为**项目(项目代码:****-******-**-**-******),位于*****山圩镇山圩农场**分场***号,厂区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度**分**.**秒,北纬**度**分**.**秒。项目占地面积约*****平方米,主要分为复混肥车间等主体工程、办公区、锅炉房等辅助工程、公用工程、环保工程等。项目拟建成年产**万吨生物型缓释复**。项目总投资*****万元,环保投资**.*万元,环保投资约占总投资的*.**%。 根据***山圩产业园工作组会议纪要(****第*期),会议决定同意***茂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年产**万吨生物型缓释复**项目在**南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原址建设。 二、该项目在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锅炉废气。项目使用一台*.*吨/小时的生物质蒸汽锅炉,锅炉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再经**米(DA***)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和烟气黑度须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烘干废气。项目烘干燃烧工序产生的废气采取集气管道收集,经“多级沉降室+洗气塔洗涤”处理后,通过**米高排气筒(DA***)排放;项目燃烧机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表*标准要求,颗粒物排放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表*标准限值要求。 *.造粒、烘干、筛分、破碎、包装废气。造粒、烘干工序产生的废气采用集气管道收集,筛分、粉碎、包装工序产生的废气采用集气罩收集,全部引入“多级沉降室+尾气洗涤塔喷淋洗涤”处理后,通过**米高排气筒(DA***)排放。造粒、烘干、筛分、破碎、包装废气中的颗粒物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表*标准要求,造粒、烘干工序氨气有组织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排放限值要求。 *.严格落实造粒、烘干、筛分、破碎、包装工艺过程、实验室废气等各无组织污染源的防控措施,颗粒物、硝酸雾、硫酸雾等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中表*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造粒、烘干氨气等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厂界标准要求。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主要废水为生活污水。项目生活污水依托原有已建化粪池进行处理后用于周边有需要的旱地施肥,不外排。 (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锅炉布袋除尘灰渣、沉降室、尾气洗涤系统收集的粉尘及灰渣、废包装材料等集中收集至一般固废暂存间后外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暂存须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的要求。 *.属于危险废物的实验室废液等收集后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委托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危险废物暂存间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严格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并做好危险废物转运联单记录。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用选用隔声性能良好的材料或结构,设备安装时采用减振垫圈、橡胶减震接头或弹性支架连接等、加强设备日常维护和及管理等措施,厂区内加强管理,做到汽车有序停放,车辆行驶畅通,消除车辆鸣笛现象的发生,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类标准。 (五)落实《报告表》其他污染防治措施。 (六)环境突发事故应急措施。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七)环境信息公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项目建成后全厂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为氮氧化物*.**吨/年、颗粒物*.***吨/年。 五、项目在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表》所列的环境监测计划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六、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生产的具体时间并以书面形式函告*****生态环境局。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做好排污许可申报工作。试运行期内,按规定自行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请***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监督检查,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发现环境问题及时报告我局。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生态环境局 ****年*月*日     (信息是否公开: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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