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龙县水务局关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决定的公告
正文内容
根据水土保持法、行政许可法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我局****年*月**日对*个水土保持方案备案申请作出了备案决定。现将作出的备案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年*月**日—****年*月*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政务服务中心) 通讯地址:***迎宾大道国土(发改)大楼一楼 邮 编:****** 序号 生产建设项目 建设地点 生产建设单位 方案编制单位 审批时间及文号 * ***木纹石整合开采及加工项目(一期)展示交易体检中心、办公及生活配套建设项目 五福街道石材园区 ***木纹石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南州卓越生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年*月**日 (安水务)水保承〔****〕**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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