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医院康复护理分院1.3万平方米新建项目》作出审批决定的公告
正文内容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自治区*********人民医院康复护理分院*.*万平方米**项目》作出审批决定。现将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时间****年*月**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 传 真:****-******* 通讯地址:***自治区*********党政综合办公楼东辅楼****政务服务中心*楼。 邮 编:****** 文件名称 发文文号 发文时间 关于《***自治区*********人民医院康复护理分院*.*万平方米**项目》的批复 海环审表字〔****〕*号 ****年*月**日 【批复】***自治区*********人民医院康复护理分院*.*万平方米**项目.pdf【*.**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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