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撤销镇江弘余温医药有限公司虚假登记决定书送达公告
正文内容
**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撤销**弘余温医药有限公司虚假登记决定书送达公告 **弘余温医药有限公司: 本局依法调查你公司以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场主体登记案已结案,作出撤销**弘余温医药有限公司****年**月**日监事备案的决定,因无法通过其他方法送达,依据《*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撤销虚假登记决定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撤销**弘余温医药有限公司虚假设立登记的决定(镇经开审批撤登字﹝****﹞*号) **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年*月*日 **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文件 镇经开审批撤登字﹝****﹞第*号 关于撤销**弘余温医药有限公司 虚假设立登记的决定 当事人:**弘余温医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TC***** 住所:***新区赵声路沁园**号*** 成立日期:****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郭小红 经本局查明,**弘余温医药有限公司在****年**月**日的设立登记过程中,监事系冒用他人的身份信息取得登记,其行为涉嫌构成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许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或备案。****年*月*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日,未收到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任何异议。以上事实,有调查笔录、公司登记档案资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等材料予以证实。 根据以上已查明的事实,本局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前于****年*月**日通过圌山网发布《撤销虚假登记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国*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本局作出决定如下: 撤销****年**月**日**弘余温医药有限公司的监事备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撤销虚假设立登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年*月*日 送 达 回 证 送达地点 送达方式 收件人 (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送达人 (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见证人 (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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