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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福清市公安局宏路派出所工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

正文内容

*****局:   你局融公通〔****〕**号文悉。根据《***人民政府关于*******年度第八十一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榕〔****〕**号)精神,经研究,同意将位于我*宏路街道宏路村,面积为****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划拨给你单位,作为*****局宏路派出所工程建设用地,土地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机关团体用地。该项目用地属行政划拨,未经批准,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不得改变用途,必须严格按照城镇规划、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等要求进行建设。具体用地手续由*自然**和规划局负责办理。   特此批复   ***人民政府   ****年*月*日 ***人民政府关于*****局宏路派出所工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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