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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盱眙春兴塑业有限公司年产2400万套塑壳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正文内容

项目代码:****-******-**-**-****** **春兴塑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春兴塑业有限公司年产****万套塑壳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省******经济开发区金源路*号,项目总投资****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万元,本项目用地面积*****平方米,本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产****万套塑壳项目。 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在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考虑,原则同意你公司按《报告表》所述内容进行项目建设可行。 本项目原辅料不得涉及废旧及再生**。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施工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按“清污分流、分质处理、一水多用”原则设计建设、完善给、排水管网。间接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更换,与经化粪池处理的生活污水达接管标准后接管***第二城*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 *.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注塑废气经集气罩分别收集至*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各自配套的*根**m高排气筒(DA***、DA***)排放;破碎废气经集气罩收集至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m高排气筒(DA***)排放。颗粒物、非甲烷总烃、苯乙烯、丙烯腈、丁二烯、甲苯、乙苯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中表*特别排放限值。 未收集废气无组织排放。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甲苯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表*特别排放限值,单位边界丙烯腈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表*浓度限值,厂界苯乙烯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表*二级新改扩建标准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附录A中表A.*排放限值。 *.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应合理布局,主要噪声设备须选用低噪型,并采取有效的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加强厂区及厂界绿化,确保厂界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中*类标准。 *.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项目生产前须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措施。项目废润滑油(HW**)、废油桶 (HW**)、废活性炭(HW**)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边角料、不合格品回用于破碎工序,收集颗粒物、废包装袋外售物资回收公司综合利用;废含油抹布、劳保手套(HW**)未分类收集混入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建设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号)等相关要求、《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省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上线运行工作的通知》(苏环办〔****〕***号)等相关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内贮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的要求。 *.按《**省排污口设置和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号)的规定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 三、本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 *.生活污水(接管量/环境外排量):废水量≤****吨、 COD≤*.****/*.****吨、NH*-N≤*.****/*.****吨、TP≤*.****/*.****吨、TN≤*.****/*.****吨、SS≤*.****/*.****吨、动植物油≤*.****/*.****吨。 生产废水(接管量/环境外排量):废水量≤****吨、 COD≤*.****/*.***吨、NH*-N≤*.****/*.****吨、TP≤*.****/*.****吨、SS≤*.****/*.****吨。 *.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量:VOCs(含甲苯、乙苯)≤*.***吨(其中甲苯≤*.****吨、乙苯≤*.****吨)、颗粒物≤*.***吨。 *.固体废弃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纳入施工合同;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开展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 六、按《报告表》要求制定和实施自行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监测数据台账。 七、项目应当对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版》,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八、你公司应对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粉尘治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九、*****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项目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十、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年*月**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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