蜀山区生态环境分局关于关于退回《纸塑制品生产线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正文内容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 我局组织专家经现场踏勘、资料审核,发现你单位拟建项目地址不符合《****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年)及《****经济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年)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要求。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鉴于此,我局决定不予审批《纸塑制品生产线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或者**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行政许可之日六个月内直接向**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办理部门:******生态环境分局 联系电话:****-******** 传真:****-******** 地址:********路与樊洼路**西南角民生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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