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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安徽省滁河防洪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正文内容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省滁河防洪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皖环函〔****〕***号 ***滁河防洪治理近期工程建设管理局: 《**省滁河防洪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项目代码:****-******-**-**-******)收悉。本工程建设地点涉及******、***,*******、**,******、***、***。主要工程内容包括:堤防及蓄滞洪区工程(增设防浪墙约**公里,加高加固支流、撇洪沟和内渍堤防约**公里,**蓄滞洪区围堤约**公里、防汛路约**公里)、水工建筑物工程(拆除重建乌龙坝闸、襄**节制闸、陈泗湾闸,****桥闸和*座进退洪闸,拆除重建**座穿堤涵闸,***座穿堤涵闸,加固接长**座穿堤涵闸;拆除重建**座泵站,更新改造*座泵站,***座泵站)、河道整治工程(疏浚河道约**公里,岸坡整治约*公里)和交通桥工程(拆除重建*座、***座桥梁)组成;布置独立施工营地**个,设置预制场*处、土料场**个、填塘**处、弃土区**处。本工程拟在农村集中居民点安置***人,集镇集中安置点***人。 经研究,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在落实《报告书》及本审批意见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前提下,工程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工程设计、建设及运行管理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治理措施,施工期和营运期废水应分类收集处理、处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设置施工营地、物料堆场等大临工程或排放污染物,充分利用防污屏、施工挡板等措施减少水体扰动;做好与工程涉及的饮用水水厂沟通协调,优化施工布置、方式和时间,加强取水口水质监测,完善应急措施,为受工程影响较大的***为民水厂等水厂配备临时取水泵站,确保饮用水安全。对可能干扰滁**赵村等国、省控监测断面正常运行的工程,施工前应按规定履行报备手续,并严格按照环保相关要求进行施工。 (二)加强区域生态保护。进一步优化工程布置和施工方案,有效减少工程占地面积和扰动范围,减缓工程建设对区域生态环境的影响;严格控制施工边界,不得违法违规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森林公园等生态敏感区;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避免在鸟类繁殖、迁徙时期施工,对重点保护植物进行避让或移栽,加强施工人员教育与管理,严禁盗采、捕猎或干扰、阻碍野生动物栖息、迁徙;严格落实水土保持措施,表土分层剥离、存放、回用;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复垦复绿,落实水生态修复、底栖生物投放、鱼类增殖放流等措施,并防范外来物种入侵;在襄**闸、乌龙坝、刘桥坝修建过鱼设施,改善河道连通性;跟踪开展生态监测,完善生态恢复、补偿措施。 (三)全面落实大气环境保护措施。强化施工扬尘防治,严格落实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等抑尘措施;涵闸等建筑物拆除作业实行湿法作业,开挖、临时堆料场等多粉尘作业面和道路定期洒水,确需长时间堆放的应转入密封库或采用覆盖措施;减少土石方远距离调运,道路及硬化地面应定期清扫,保持完好、清洁,控制运输车速,干燥大风天气时加密洒水频次,减轻道路扬尘影响;采用商品沥青、混凝土,对焊接烟尘进行收集净化;填塘作业尽量远离居民点,在临近居民区一侧进行除臭处理;加强大型施工机械和车辆的管理,优先使用新能源或达到国六排放标准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优先使用新能源机械并落实编码登记要求,禁止使用超标车辆、施工机械。 (四)强化噪声防治措施。加强施工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场地布局、运输路线,临近居民区的工段原则上禁止夜间施工;优先采用低噪设备,控制车辆运输车速和鸣笛;施工前在部分敏感点处设置移动式声屏障或安装隔声窗,减轻噪声影响。运行期优先采用低噪声、低振动设备,采用基础减振、机房隔声等预防措施,加强设备维护保养。 (五)规范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按“**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认真落实固废分类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建筑垃圾优先综合利用,剩余部分及时清运至规范处置场所;施工弃土运输至两侧填塘及周边弃土场处置,采取防流失、防扬散措施;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船舶垃圾、危险废物规范收集、暂存并交有资质单位处置。落实分类防渗措施,防止区域地下水和土壤受到污染。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控。严格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堤顶道路管控,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明确风险防范和应急要求及措施,足量储备风险防范应急物资,做好与地方政府、水厂等相关单位应急预案的衔接和联动。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工程建成后,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运行后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若项目有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动,应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你单位应按规定接受项目所在地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B********) **省生态环境厅 ****年*月**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日)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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