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项目详情

牡丹江市宁安生态环境局关于2024年4月12日做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正文内容

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年*月**日我局对*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年*月**日--*月**日(*个工作日)。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发文时间 * ***富东秸秆颗粒厂建设项目 宁环建审〔****〕*号 ****-*-** 二、审批决定全文: 关于***富东秸秆颗粒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宁环建审〔****〕*号 ***富东秸秆颗粒厂: 你单位提交的由***博诚工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富东秸秆颗粒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建设性质为**,建设地点位于***省*********镇范家村二组南场院。项目总投资***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万元。厂区总占地面积****㎡。本项目依托现有厂房进行建设,生产、环保设备已购买但未安装、未投产,车间*、车间*、仓库及办公室和水井依托于原*****镇阔叶家具厂。**一间车间*,并设置挡板及顶棚将车间*、*与车间*相互连接;**防渗旱厕;设置秸秆加工生产线,年处理秸秆****t。 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对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的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和采取的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水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加强水环境污染防治工作。本项目施工期施工场地不设食堂,无餐饮污水排放。施工期及运营期的生活污水排入厂区防渗旱厕,定期清掏,外运堆肥,不外排。本项目无生产用水。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生活供暖采用电供热,不需要生产供热。施工期的大气污染源主要为施工扬尘和施工机械废气。施工扬尘包括施工期裸露地表在大风条件下形成的风蚀扬尘,建筑材料运输、装卸过程中产生的二次扬尘,临时物料堆场产生的风蚀扬尘和水泥粉尘等;机械废气主要为施工车辆产生的尾气。项目施工时定期洒水,堆料场采取苫布覆盖,对于运载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的车辆加盖蓬布,减少扬尘的产生。运营期破碎秸秆及秸秆压块产生的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m高排气筒排放,原料运输车辆全部采用苫布覆盖,原料储存堆放采取封闭措施。排气筒颗粒物排放浓度和速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有组织排放要求。无组织粉尘主要为破碎、压块工段未被集气罩收集的粉尘,以无组织形式排放至车间内,项目生产时采取封闭门窗等措施。厂界颗粒物排放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表*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三)强化噪声污染控制措施。施工期加强施工管理,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降低施工设备噪声,对**机械、设备加强定期检修、养护;施工现场合理布局,以避免局部声级过高,尽可能将施工阶段的噪声减至最小;安置隔声板等必要隔声装置,减少噪声排放。厂界施工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标准的要求。运营期噪声源主要为秸秆破碎机、压块机。选用低噪声设备且安装减振装备,采用基础加双层隔振器,对噪声设备进行密闭。禁止夜间施工(晚**时至次日晨*时)。本项目东、西、北厂界处昼间、夜间噪声可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表*中*类标准,南厂界敏感点处可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表*中*类标准。 (四)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建设垃圾主要包括各种建筑材料,工程完工后,统一收集,交由*政部门统一处理;施工时在临时生活区布设垃圾箱,定时收集清运垃圾,做到“日产日清”,收集的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运营期生活垃圾由当地*政卫生部门统一收集后处置;本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产品,投入生产线进行回用;布袋除尘器收集粉尘集中收集作为农作物生产的肥料定期外售。本项目固体废物均能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置。 (五)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本项目原料为秸秆,属易燃固体。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原料储存时采用苫布进行覆盖。采取防爆、防静电、防地震及消防等措施以保证装置的安全,定期巡检,杜绝风险事故发生。项目设备定期送生产方检修,不产生危险物质。按照规定编制风险应急预案上报生态环境局备案。 (六)落实环评报告中的监测计划,及时开展环境监测工作。 (七)严禁企业出现上访事件。企业如果出现环境污染上访事件,企业应立即停止生产,待整改完成经生态环境执法部门批准后方可继续生产。 三、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要按规定程序企业自主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 四、如果出现*政府进行规划或土地调整等情况时,建设单位应按*政府有关要求执行。 五、审批意见中其他未做明确规定的事项内容,应按照国家生态环境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此批复为环保专项意见,项目建设还应符合安监等相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并办理相关手续。 六、项目在施工期和运营期间要服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对其进行的日常监管。 三、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四、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镇**东街*号 邮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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