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梨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梨树县绿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正文内容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绿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了争创省级园林城*,更好的保护**绿地面积,提高**绿地率和绿化覆盖率,改善居民生活环境,*住建局牵头起草了《***绿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就有关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请在此公示期间内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反馈。   征集时间:****年*月**日—****年*月**日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附件:   《***绿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绿线管理办法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善城*生态环境,创造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可持续发展,保障城*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加强城*绿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城*绿化条例》(国务院第***号令)、《城*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第***号令)和《***城*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绿线,是指城*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主要包括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其他绿地等范围的控制线,分为现状绿线和规划绿线。   现状绿线是指已经建成的各类城*绿地范围界线;规划绿线是指规划确定的各类城*绿化用地以及根据规划需要控制的对城*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控制线。   第三条 本*城*规划区内城*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城*规划区内城*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城*绿线的划定   第五条 城*绿线由城*规划、城*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现有绿地、风景名胜、自然地貌以及已批准的城*绿地系统规划所涉及的绿化地域予以划定,经*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经批准的城*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绿地、服从城*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绿线管理、举报投诉城*绿线管理违法行为的权利。   第七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绿线:   (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及其他绿地;   (二)河流、湖泊、水塘、湿地、山体等城*景观生态控制区域;   (三)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   (四)其他对城*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八条 *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密切**,组织编制城*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城*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等各类绿地,并划定城*绿线。   第九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限的具体坐标。   第十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三章 城*绿线管理   第十一条 城*绿线范围内的现有绿地,由*城*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下设的园林绿化管理机构登记造册并实施管理。   城*绿线范围内的规划绿地,由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监督管理;绿地建成后由*园林管理机构登记造册并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 城*规划区内**工程项目的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城*规划区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规划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时,需先征求城*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城*规划区**内**、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在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城*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共同参与审查论证,要求绿化规划与工程规划同步进行。城*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进行现场勘察,并对绿化规划进行严格审核。合格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四条 各类建设工程的配套绿化要按照划定的绿线和审定的绿化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施工、同步竣工。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减少绿化面积,变更绿化设计。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同时向城*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配套绿化工程验收申请。对配套绿化工程验收达不到要求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各类**、改建、扩建项目的配套绿化设计,应委托具有相应园林设计资格的单位设计,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并按基本建设程序报城*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城***、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面积,因特殊条件限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所缺绿地面积由城*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安排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城*绿线的变更和调整应当遵循绿地总量平衡的原则。   城*绿线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调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变更和调整,但应当依法按照程序报批:   (一)因城*总体规划修编对城*绿地布局进行调整的;(二)因*政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需要调整的;   (三)因重大工业投资、技术改造需要调整的:   (四)确需变更和调整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绿线进行变更和调整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调整方案及论证报告,由规划主管部门**城*绿化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对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筑总平面方案确定的绿线进行变更和调整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调整方案,由规划主管部门**城*绿化主管部门批准。   对居住绿地的绿线进行调整的,应当在满足绿地规定指标的情况下,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以上的业主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城*绿线内所有绿地、植被、绿化设施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侵占和损坏,不得改变其绿化用地性质,不得进行经营性开发。   第二十一条 城*绿线内的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不得**违反绿化规划要求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任何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城*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建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因特殊需要,在城*绿线的控制线内**建筑物、构建物及其他地上设施的,应当经*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专家论证、审查,并在同类区域内落实补足绿地措施和经济补偿措施后,报*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造成绿地、绿线损坏的,由*规划、城*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城*绿化条例》、《城*绿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城*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城*绿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城*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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