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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桂林市2023年第三十九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正文内容

桂政土批函〔****〕**号 ***人民政府: 你*关于办理*******年第三十九批次城*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手续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将**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使用的国有农用地*.****公顷(果园*.****公顷、其他园地*.****公顷、灌木林地*.****公顷、其他草地*.****公顷、农村道路*.****公顷、坑塘水面*.****公顷、沟渠*.****公顷、设施农用地*.****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作为你*****年第三十九批次城*建设用地,按呈报的土地开发利用规划用于城镇村道路用地项目建设。 二、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支付补偿费用;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的群众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使用国有土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自然**厅备案。 四、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五、涉及占用林地的,要督促用地单位必须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六、要督促用地单位按有关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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