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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新区龙翔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正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因此,**新区规划和自然**管理服务中心委托**天泽环保科技咨询有限公司对龙翔国际商贸中心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现公示调查相关内容。 一、地块责任人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新区规划和自然**管理服务中心 联系人:吕文苑 联系电话:*********** 二、地块环境调查报告编制单位 单位名称:**天泽环保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玉玮 联系电话:*********** 三、信息公示内容 本次公示将本报告全本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个月。 **新区龙翔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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