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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环监表(2024)5号关于嵩县金牛有限责任公司上庄金矿充填站项目建设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正文内容

根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有限责任公司上庄金矿充填站项目建设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的分析结论和专家技术函审意见,原则批准该项目的《报告表》,同意该项目按相关规定报批建设。 一、****有限责任公司上庄金矿充填站项目位于**大章镇三人场村上庄**内,原料尾砂利用东湾选厂浮选尾砂。生产工艺为:尾砂、水泥和水-上料-搅拌机-搅拌槽-充填料,充填至矿山开采过程中产生的采空区。充填站占地****平方米,主要建设厂房、充填料制备系统等,项目总投资***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万元。 二、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要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重点要求如下: *、施工期要加强施工现场管理,落实《*******年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防尘措施;施工车辆及施工机械冲洗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回用于车辆冲洗,生活污水依托上庄**采区工业场地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使用低噪音设备,防止噪声扰民;废建筑材料等分类收集后回收利用,其余部分与生活垃圾一起由环卫部门定期统一清运。 *、废气。堆场四面密闭,设置喷干雾抑尘装置,上料斗三面密闭,上料粉尘、搅拌粉尘经各自的集气罩收集至覆膜袋式除尘器(TA***)处理,最终通过**米高的排气筒(DA***)排放;水泥筒仓粉尘经仓顶配套脉冲袋式除尘器(TA***)处理,与搅拌工序和上料工序收集废气一起由集气管道引至覆膜袋式除尘器(TA***)处理,最终通过**米高的排气筒(DA***)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要满足《**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表*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排放浓度**mg/m*”和《***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差异化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通用行业涉颗粒物要求“PM排放浓度不超过**mg/m*要求。 *、废水。车辆冲洗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回用于车辆冲洗;搅拌设备清洗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回用于搅拌工序;管道清洗废水排入**,依托井下沉淀池沉淀后排入高位水池,统一调配;初级雨水经初期雨水收集池收集沉淀后用于生产;生活污水依托**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不得外排。 *、噪声。搅拌打散机、输送机、风机等机械设备运行噪声采取基础减震、厂房隔声、距离衰减等措施,厂界噪声要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类标准要求。 *、固废。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和沉淀池沉渣,收集后作为原料回用于生产;废机油收集后依托牛头沟选厂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土壤及地下水。按照环评要求,做好分区防渗,事故池等做好重点防渗。 三、该项目涉及国土、林业、水利、规划、安监、文物保护等事项,以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为准。如本项目占用地因规划需要或规划变更,需要项目搬迁的,本项目应无条件搬迁。 四、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 六、项目建设完成后,应对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七、今后国家或省颁布新的国家或地方标准,项目执行新的标准。 八、**环境监察大队负责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监督项目“三同时”的落实。 ****年*月**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环保局 邮编:****** 联系电话:****-******** 抄送:环境监察大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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