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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

正文内容

衡人社监告字〔****〕*号 被告知人:**梓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地址:**省******新姚北路***号美域公寓**栋***房 法定代表人:罗桂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QFD***B 经查,你公司存在如下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梓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分包的安发电子信息产业园项目拖欠何志坚等**人工资共计金额******元(人民币柒拾柒万零叁拾伍元整),情况属实。 以上事实有民工工资表、询问笔录等证据。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文书之日起*日内将何志坚等**人工资共计******元(人民币柒拾柒万零叁拾伍元整)支付到位。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你公司如对该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申辩,视为被告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胡佳鹏、王睿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长湖街**号***办公室 ***人力**和社会保障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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