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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市乐都区乐康农副产品加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公示

正文内容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年*月**我局对海****区乐康农副产品加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做出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年*月**日-****年*月*日(*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示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示期限届满之日六个月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省海****区滨河路**号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文号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发文时间 * 海****区乐康农副产品加工项目 **省海****区碾伯镇扎碾公路*号 乐环【****】** 报告表 ****.*.* 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上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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