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碑店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行洪河道项目)
正文内容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做出审批决定。现将做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年*月**日---****年*月**日(*个自然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做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发文时间 * ****行洪河道堤防水毁修复项目 高行审环表[****]***号 ****年*月**日 附件:****行洪河道堤防水毁修复项目环评表批复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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