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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博光米东区100万千瓦光伏项目220千伏汇集站(南北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正文内容

**博光新能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寰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博光米*****万千瓦光伏项目***千伏汇集站(南北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我局****年*月**日第**次局务会研究审查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投资*****万元(环保投资***万元),在*****米**北沙窝东道海子东侧及北侧,建设*座***千伏升压汇集站,为**博光米*****万千瓦光伏项目的配套工程。北***千伏升压汇集站总占地面积*****平方米,安装*台***兆伏安三相两卷有载调压变压器,户内GIS装置,设置***千伏出线*回,**千伏出线**回。南***千伏升压汇集站总占地面积*****平方米,安装*台***兆伏安三相两卷有载调压变压器,户内GIS装置,设置***千伏出线*回,**千伏出线**回(含*回储能线路)。南***千伏升压汇集站西侧建设一座储能站,总占地面积*****平方米,安装容量为***兆瓦/***兆瓦时,共**套*.*兆瓦/*兆瓦时单元,每套单元含有*个*.*兆瓦变流升压集装箱、*个*兆瓦时电池集装箱,采用磷酸铁锂电池仓方式储能。*座汇集站分别配套建设*座综合楼、危废暂存间。施工过程配备*台柴油发电机,柴油由专用加油车拉至现场直接加注,不设置柴油储罐。项目冬季供暖采用电供暖。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项目建设过程中对施工工地进行围挡、对物料进行覆盖、车辆加盖篷布或采取密闭运输方式,减少施工扬尘污染,施工期扬尘排放及管控要求需符合*****《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DB****/T***-****)相关要求;项目建设期间产生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及时清运至垃圾填埋场所进行合规处置。 (二)在施工建设及运营过程中,各类车辆须在场内运输道路上行驶,避免随意到处碾压,严禁随意开辟便道,破坏区域内植被;做好土地沙化和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开挖作业严格按照设计红线范围进行,严禁多挖多占,尽量减小地面扰动面积和植被破坏,避免引起局部风蚀,造成水土流失。 (三)项目建设过程中,对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并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要求。 (四)项目柴油机排放的废气污染物需满足《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中国第三、四阶段)及修改单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五)施工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循环利用,项目施工人员生活设施依托博光光伏项目已建生活营地。 (六)项目须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并合理安排生产时间,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中*类标准要求。 (七)运营期生活污水经站内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DB** ****-****)表*中B级标准后排入防渗蓄水池,冬储夏灌。 (八)升压站周边工频电场强度及磁感应强度需满足《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相关要求。 (九)项目变压器下方建设防渗事故油池,变压器在事故或者检修时,排放的废油全部进入事故油池收集,定期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单位进行处置;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等危险废物暂存于升压站内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危废经营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废磷酸铁锂电池由厂家更换处理,不暂存;生活垃圾交由垃圾清运部门处置。 (十)做好地下水及土壤保护工作,严格落实分区防渗措施,防渗事故油池、危废暂存间按照重点防渗区要求防渗。 (十一)施工期结束后,临时设施全部移除,并对场地进行平整、生态恢复、废弃物清理,建设期剥离的表土用于生态恢复。 (十二)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严格落实应急管理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杜绝突发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十三)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重新审核。 (十四)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博光米*****万千瓦光伏项目***千伏汇集站(南北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达*****生态环境局米**分局(以下简称米**分局)。 三、委托米**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龙盛街益民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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