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3年4月29日—2024年5月27日期间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正文内容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审批时间 原文链接 * ***鸿鼎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年产**万方商品混凝土项目中转码头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湖新区环建〔****〕*号 ****年*月**日 ***鸿鼎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年产**万方商品混凝土项目中转码头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公告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新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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