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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东宁生态环境局关于2024年6月4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正文内容

******生态环境局 关于****年*月*日作出的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年*月*日我局对*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年*月*日-****年*月**日  。 文件名称 文号 发文时间 关于*****镇国华菌包厂菌包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牡东环建审【****】**号   ****.*.* 二、审批决定全文:                                                                                                  牡东环建审【****】**号   关于*****镇国华菌包厂 菌包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镇国华菌包厂: 你单位呈报的由***智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镇国华菌包厂菌包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镇三道岗子村。本项目利用原有厂房进行建设,***座**m*锅炉房,*座***m*的生产车间,厂区总占地面积****m*,总建筑面积为****m*。预计年生产***万袋黑木耳菌包。项目总投资***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万元,占项目总投资**%。 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拟采取的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在建设和运行中应注意做到以下几点: *、本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外运堆肥;运输材料车辆密闭或遮盖,施工建筑材料堆放时采用苫布遮盖,施工现场设置隔尘挡板并强化施工期洒水降尘;施工期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由村委会统一运送至垃圾填埋场安全填埋,施工期产生的建筑垃圾收集后部分可以再利用,无法利用的做到日产日消,用于回填和修路;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夜间禁止施工。 *、加强水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项目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外运堆肥,不外排;锅炉排污水用于厂区及锅炉房洒水降尘,不外排,回用于拌料生产,不外排。 *、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一台*t/h生物质蒸汽锅炉,燃料为致密性生物质压块颗粒料,锅炉烟气经旋风除尘+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m高烟囱排放,烟气排放浓度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表*中燃煤锅炉标准要求;原料编织袋中储存、仓库门窗紧闭;生产车间门窗紧闭,厂区、车间、锅炉房、灰渣间定期洒水降尘;混合搅拌过程加水降尘,全封闭处理,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表*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置。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弃塑料菌包袋收集后出售给塑料颗粒加工厂或废品回收公司;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由环卫部门统一运送至垃圾填埋场安全填埋;锅炉炉渣暂存于灰渣暂存间,用于农田堆肥;除尘器中飞灰用编织袋收集后,用于农田堆肥;机械设备检修时产生的废机油以及废润滑油,当天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带离厂区,不在厂内暂存;大块菌包湿料收集装袋后,暂存于仓库中,集中外售给生物质颗粒加工厂;⑦废布袋集中收集后送往***垃圾填埋场填埋。 *、强化噪声污染控制措施。选择低噪声、低转速设备、合理布局、封闭厂房,风机置于室内,基础进行减震,出口配套消声器,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中*类区标准。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程序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能投入运营。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重新审核。 五、遇*政府规划动迁及土地性质调整等情况时,本项目应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六、审批意见中其他未做明确规定的事项内容,应按照国家生态环境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此批复为环保专项意见,项目还应符合其他部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生态环境局                        ****年*月*日 三、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日届满。 四、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五、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行政审批大厅) 通讯地址:***人民办事服务中心 邮 编:******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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