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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王磊峰(涡阳县久易防水材料专卖店经营者))

正文内容

王磊峰(***久易防水材料专卖店经营者): 王磊峰(***久易防水材料专卖店经营者)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年*月*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群众反映在*****街道**社区杨楼拆迁工地倾倒有不明固体约***桶。我局领导和执法人员赶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现场发现*****街道**社区杨楼拆迁工地南侧和北侧有***桶不明黑色粘稠物,在进一步调查后,由属地牵头、环保、**配合进行称重,共清理*.**吨不明固体物。经专家组现场勘验和讨论,初步意见对涉案现场物质认定为危险废物。该案当事人王磊峰(***久易防水材料专卖店经营者)对倾倒危险废物已承认全部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久易防水材料专卖店)经营者王磊峰提供的营业执照相关资料复印件*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份,证明了经营者王磊峰为***久易防水材料专卖店 的*场主体经营资格的情况,证明了王磊峰为个体经营者的身份信息的情况事实; *、***久易防水材料专卖店属于个体工商户,王磊峰于****年*月**日注销。但该案件实际发生时,***久易防水材料专卖店实际经营者是王磊峰,证明该案件的实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人是王磊峰的事实。 *、群众投诉举报单一份,经后期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和对***久易防水材料专卖店经营者王磊峰的询问。证明***久易防水材料专卖店经营者王磊峰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事实。 * 、****年*月*日、*月*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份,证明个体经营者王磊峰(***久易防水材料专卖店)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违法事实; *、 ****年*月**日调查询问笔录*份,证明***久易防水材料专卖店经营者王磊峰承认非法倾倒危险废物违法的事实; *、《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份,证明了当事人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事实。 *、****年*月*日我局组织*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人出具关于《***杨楼拆迁工地非法倾倒危废物案件涉案现场物质性质判定的专家咨询意见》一份,证明***久易防水材料专卖店经营者王磊峰非法倾倒固体不明物质鉴定为危险废物违法的事实。 *、****年*月*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久易防水材料专卖店在杨楼拆迁工地非法倾倒危废物案件涉案现场进行了拍照,并制作了证据提取单*份,证明***久易防水材料专卖店当事人王磊峰非法倾倒危险废物违法的事实。 *、****年*月*日、*月*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倾倒的危险废物经过磅称重合计涉案危险废物*.**吨(称重单一份)的事实。 **、****年**月*日,我局执法人员将该案件涉嫌污染环境罪案件卷宗移送至*****机关,****年**月*日,*****局森林派出所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涡公(森林)不立字[****]**号),和不予立案的情况说明。**机关认为:该案中非法倾倒危险废物*.**吨,不足三吨以上的。**机关认为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没有犯罪事实,不符合立案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犯罪的事实。 **、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份,证明执法人员陈小技、智琛的身份和资格的事实。 王磊峰(***久易防水材料专卖店经营者)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防治污染环境的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条: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和第二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我局于****年*月**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亳环(涡)罚听(告)〔****〕*号]告知王磊峰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王磊峰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亳环(涡)罚听(告)〔****〕*号]和《***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国固体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第(十一)项“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其他要求,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参照《**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版) “表**通用裁量表”,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我局决定对王磊峰(***久易防水材料专卖店经营者)擅自倾倒危险废物等防治污染环境措施的行为做出处十万元罚款。 限王磊峰(***久易防水材料专卖店经营者)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将罚款缴至***非税资金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王磊峰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个月内向***谯**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谯**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生态环境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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