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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镇江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苏南运河镇江段航道疏浚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正文内容

公告期限:即日起*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冠城路*号,***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环境局窗口       镇环审〔****〕**号   关于对***港航事业发展中心苏南****段航道疏浚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港航事业发展中心: 你单位报送的《***港航事业发展中心苏南****段航道疏浚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工程起点苏南**谏壁船闸上游引航道,终点为苏南****段与**段交界处,主要对除入**门段、谏壁船闸主体段和**铁**段以外共约**.*公里苏南****段航道进行疏浚,加固引航道护岸约****米,修复航道护岸约*****米。 工程为《**省干线航道网规划(****-****年)》中的“两纵五横”京杭**通道的重要组成部分,符***省干线航道网规划及规划环评审查意见。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和**大学技术评估意见,我局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单位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措施要求,并在工程建设及运营中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类废水处理措施。合理规划工程施工时间,疏浚施工尽可能安排在枯水季节进行。在国省考断面附近施工时,工程建设主体单位应提前配合地方生态环境部门按要求编制断面水质保障方案,确保工程施工期间水质保持稳定;未经同意的,该段工程不得施工。施工船舶和通航船舶的生活废水、含油废水需及时送交上岸处置。施工期产生的车辆、设备冲洗废水等施工废水经处理后回用,淤泥干化场尾水经过三级沉淀处理达《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中Ⅲ类标准后排入附近河道,禁止直排苏南**。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类废气处理措施。施工期采取设置围挡、覆盖、洒水等抑尘防尘措施减少扬尘无组织排放,淤泥干化场通过设置围堰、喷洒除臭剂等措施抑制恶臭气体排放。施工扬尘执行**省《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表*标准,淤泥干化场恶臭废气中氨气、硫化氢、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表*中二级标准。 (三)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及施工区域,选用低噪声施工方式和机械。在居民区等声环境敏感点附近施工应采取设置围挡等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禁止夜间从事高噪声施工作业和物料运输。加强设备维护和管理,避免设备非正常运行。施工期场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标准。运营期加强船舶管理,设置禁鸣标志,防止噪声扰民。 (四)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干化淤泥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后,可回用于区域内其他交通建设项目。淤泥干化场应采取防渗措施,确保不会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运营期船舶垃圾交由岸上处理,不得直排河道。 (五)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应严格控制施工范围,合理布局施工场地,严禁向河道倾倒垃圾、渣土及其他废弃物。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生态恢复方案,表层土壤耕作层应进行剥离和保存,用于复垦和绿化,施工结束后应及时进行土地平整、复垦、复绿等生态恢复措施,减缓对沿线生态环境的影响。 (六)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制定施工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配备环境风险应急物资,加强区域应急预案联动,运营期依法依规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 (七)按规定设置各类标志,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施工期加强水质监测监控。 三、按法律法规规定,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单位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期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工程建设完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将自主验收情况在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中填报公示。 六、*****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局负责该工程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不定期抽查。你单位应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七、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生态环境局    ****年*月*日      抄送:*****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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