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木萨尔县庆阳湖乡双河村乡村振兴数字化综合服务中心暨智能配肥站项目
正文内容
中华人民**国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编号:****************** 根据 《 中华人民**国建筑法 》 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此发证。 签发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证日期:****-**-** 建设单位:*******湖乡人民政府 工程名称:*******湖乡双河村乡村**数字化综合服务中心暨智能配肥站项目 建设地址:*******湖乡二工梁村 建设规模:****.*平方米 合同工期:****-**-**至****-**-**合同价格:****.******万元 勘察单位:**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负责人:刘学军 设计单位:中凡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张爱萍 施工单位:***********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负责人:丁芳 监理单位:**天正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总监理工程师:陈国庆 工程总承包单位:null项目经理:null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 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 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 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的规定予 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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