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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作出龙港市新城产业聚集区综合废水排海管道工程(重新报批)环评文件(非辐射类)审批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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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文号 时间 原文链接 关于*****产业聚集区综合废水排海管道工程(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意见 龙行审环建﹝****﹞**号 ****年*月**号 见附件 公告时间:****年*月**日起*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行政审批局一科环保审批窗口 联系电话:********传真:******** 通讯地址:***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龙行审环建﹝****﹞**号关于*****产业聚集区综合废水排海管道工程(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意见.doc ***行政审批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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