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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东兴市2024年第一批次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正文内容

桂政土批函(*)〔****〕*号 ****人民政府: 你*关于办理*******年第一批次乡镇建设用地手续的申请材料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年第一批次乡镇建设用地涉及的农用地转用已由你*人民政府批准,现同意将你****江平镇潭吉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土地*.****公顷(均为水田)征收为国有,作为*******年第一批次乡镇建设用地。 二、要督促***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最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落实被征地群众的征地补偿,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依法完成土地征收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此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三、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加强对补充耕地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要督促***人民政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不得向列入国家限制(禁止)用地项目目录、自治区规定的限制投资和禁止投资产业目录的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的,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自然**厅备案。 五、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要督促用地单位按有关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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