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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宝安区医疗卫生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的通告

正文内容

  ***医疗卫生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已经*政府审批通过,现按照《***城*规划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公布:   一、主要控制指标   (一)**-**地块   用地面积:****平方米;   用地性质:发展备用地(E*);   备注:远期安排医疗卫生用地(GIC*)。   (二)**-**地块   用地面积:*****平方米;   用地性质:医疗卫生用地(GIC*);   建筑规模:以发改批复为准;   容积率:--;   车行出入口:宝石路辅路、规划道路;   停车位:结合《***城*规划标准与准则》及发改意见确定;   建筑高度或层数:≤***米并满足航空限**求;   建筑覆盖率、建筑间距、建筑退线、绿化覆盖率等按《***城*规划标准与准则》要求予以控制。   (三)**-**地块   用地面积:****平方米;   用地性质:发展备用地(E*);   备注:远期安排医疗卫生用地(GIC*)。   二、城*道路用地(S*)要求   在项目东南侧增设规划道路衔接现状丽围路,道路用地面积****平方米,长度约***米,道路红线宽**米,双向四车道。   三、其他控制要求   (一)项目在建筑设计和建设实施时应充分结合地形地貌,减少土石方外运,降低对周边自然环境影响;   (二)鼓励项目一体化设计,共建共享,统筹交通组织,优化建筑形态和布局;   (三)涉及自然保护地部分用地,建设时需符合自然保护地相关要求;   (四)结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结论,做好相应防治措施;   (五)临近现状加油站,结合安全评估报告结论,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   (六)结合防洪评估结论,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   (七)其余未尽事宜须满足《***城*规划标准与准则》及相关规范要求。   四、规划审批与管理   (一)后续根据实施需要对项目范围进行微调的,以及结合发改批复对建设规模、分项指标进行调整的,视作符合已批准法定规划。   (二)项目配套*政道路后续结合实际建设情况对道路线位、宽度进行微调的,视为符合已批准法定规划。   联系人:何工,联系电话:****-********。   附件:***医疗卫生用地规划设计条件   ***规划和自然**局**管理局   ****年*月**日 附件:***医疗卫生用地规划设计条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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