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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玉州生态环境局关于玉林慈铭医院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玉州环项管〔2024〕7号

正文内容

**慈铭医疗服务有限公司: 你单位《**慈铭医院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代码:****-******-**-**-******)性质为扩建,位于********一环北路***号鑫星小区,法人代表为古泉。 (一)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依托医院原有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基础上租用******一环北路***号鑫星小区*幢*-*层和负一层已有建筑扩建、装修。扩建完成后,占地面积由***.**平方米增加到****平方米,建筑面积由***.**平方米增加到****平方米,医院床位由**张增加到**张,设置诊疗科目有全科医疗科、内科、外科、妇科、儿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皮肤科、职业健康监护科、麻醉科、医学检验科、中医科等;负一层设置为慈铭体检中心。项目扩建后正常营运,预计门诊接待人数为***人次/天。项目工程包括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和环保工程等。 (二)扩建主要设备:(见项目报告表)。 (三)营运工艺流程:排队挂号(预约)→门诊(体检)→检查、诊断、处置(住院)→治疗(护理、复诊)→取药→出院(离开医院)等。 项目总投资****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万元(占总投资的*%)。 二、环评审批结论和要求 项目建设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防治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允许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的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建设。项目建设必须着重做好如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并严格按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认真落实。 (二) 严格控制施工扬尘、废水、固废、垃圾、机动车尾气等。建筑垃圾清运时,施工单位要采取洒水、覆盖、除尘等措施,防止扬尘四周扩散;运输车辆要选用尾气排放达标车辆,并按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必须冲洗干净车轮,防止泥尘污染周边道路;认真做好建筑材料堆放场的洒水、除尘工作。建筑固废回用可利用部分,其他要统一清运到*政部门指定场所存放,不得乱弃;施工生活垃圾要集中收集,环卫处理;严禁将危险废物混合其他废物收集处理。 (三)项目噪声主要为营运各种设备噪声。业主要选用低噪声设备,安装减振、隔音设施,定期对机械设备进行维修、检修,加强项目营运区域进出车辆的有效管理,确保营运噪声分别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中*类、*类标准要求;禁止每天**时间中午**时—**时、晚上**时—次日凌晨*时进行强噪声作业。 (四)项目废水主要为医疗废水和生活污水。如期规范建设、完善好污水处理站和废水处理系统,修缮好项目区域内外污水管,确保排污管网通畅运行。医疗废水必须经污水处理站废水处理工艺处理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表*预处理标准,连同生活污水经沉淀池、三级化粪池处理后,全部汇入当地*政污水管网。 (五)项目大气污染物主要为营运废气、食堂油烟废气和污水处理站恶臭等。污水处理站、垃圾收集点要封闭运行,当中垃圾要定期清理;营运场所要安置专用密封垃圾桶统一收集,力求日清日洁,并切实加强日常管理,加强营运场所排气、通风,定期喷洒除臭剂,做好污染物的清理、消毒和防渗防漏工作,确保营运区域废气达到《大气污染物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垃圾收集点、医疗废物暂存间、污水处理站恶臭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表*标准和《恶臭污染物污染物排放标准》(GB*****-**)表*新改扩建二级标准要求,食堂油烟废气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小型规模标准要求。 (六)项目废弃物主要为医疗废物、污水处理站污泥、栅渣和生活垃圾等。污水处理站污泥要定期清掏,医疗废物污泥、栅渣要按照《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表*医疗机构污泥控制标准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要求,定期统一交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妥善处置;生活垃圾要集中收集,定期清运,环卫处理。 (七)建立、健全环保管理制度,加大环保宣传力度,落实专人负责环境保护,切实加强日常维护和管理,进一步落实各项措施,确保必须建成的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确保项目营运产生的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三、业主在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可自行决定项目试营运的具体时间并报我局。试营运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竣工后,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按规定自主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验收期限一般不超*个月,最长不超**个月),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未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试营运、未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擅自投入营运、未依法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四、请******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做好建设项目监督检查,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营运期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年**月*日施行)和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报批环评审批手续;否则,依法依规处理。              *****生态环境局 ****年*月*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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