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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格利斯玻璃有限公司年加工5万平方米钢化玻璃、5万平方米中空玻璃及5万平方米夹胶玻璃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正文内容

**格利斯玻璃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明瑞科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年加工*万平方米钢化玻璃、*万平方米中空玻璃及*万平方米夹胶玻璃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我局****年*月**日第**次局务会研究审查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投资****.**万元(环保投资**万元),于米**开泰南路****号(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东经**度**分**.***秒,北纬**度**分**.***秒)租赁**米东鑫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号、*号生产厂房***条*万平方米/年钢化玻璃生产线、*条*万平方米/年中空玻璃生产线和*条*万平方米/年夹胶玻璃生产线,并配套建设危废暂存间、废气治理设施等相应环保工程,占地面积****平方米。生产工序包括切割、磨边、清洗、钢化、上框合片、注硅酮胶、夹胶片、压合等,玻璃钢化使用电加热,冬季供暖依托电采暖。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做好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工作。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使用低噪声的设备和材料,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二)严格落实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所有生产工序须在厂房内进行,涂胶工序废气收集后需经高效有机废气处理装置处理,确保有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满足《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GB*****-****)表*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后经**米高排气筒排放。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磨边、打孔工序采取带水湿式作业,确保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表*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满足《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GB*****-****)表B.*排放限值要求。 (三)在项目运营期间,须对噪声源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中*类标准限值要求。 (四)项目磨边清洗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五)项目运行过程产生的废胶桶、废机油、废油桶、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定期交由具有危废经营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废弃玻璃及边角料、废包装材料、磨边废水沉淀池沉渣及不合格产品等一般固体废物须做到综合利用。 (六)本项目核定总量为:挥发性有机物*.***吨/年,从中国石油****石化分公司炼油厂常压罐VOCS治理项目中*倍替代。 (七)加强项目环境风险管控,建立健全各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杜绝突发环境风险等事故发生。 (八)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九)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年加工*万平方米钢化玻璃、*万平方米中空玻璃及*万平方米夹胶玻璃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达*****生态环境局米**分局(以下简称米**分局)。 (十)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三、委托米**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龙盛街益民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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