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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龙源海原330kV输变电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

正文内容

***龙源新能源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核准龙源*****kV输变电工程项目的请示》(**龙源〔****〕*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满足***地区“宁湘直流”配套新能源送出需求,提高地区电网供电可靠性,同意建设龙源*****kV输变电工程(项目代码:****-******-**-**-******),***龙源新能源有限公司负责项目投资、建设、经营。 二、项目建设内容 建设规模为*****千伏升压站一座,安装*组******kVA主变压器。*****千伏线路***公里,接入天都山***千伏变电站,**铁塔***基。 三、建设地点 **变电站建设地点位于***沙***、***、***境内。 四、项目投资及资金来源 本期工程总投资约*****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由项目建设单位自有资金出资,其余部分申请贷款解决。 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文件是国网**电力有限公司《关于印发“宁湘直流”配套新能源基地*****万千瓦风电项目接入系统设计评审意见的通知》(宁电发展〔****〕***号)、自治区自然**厅《关于“宁湘直流”配套新能源基地*****万千瓦风电项目***kV输变电工程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宁自然资预审字〔****〕**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号)及线路路径协议。 六、如需对本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做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七、请***龙源新能源有限公司在项目开工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手续,手续不全,不得开工建设。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规定,减少生态环境影响。 八、本核准文件有效期为*年,自文件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的项目,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天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但未获批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年*月**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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