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汾河霍州市段综合治理工程(生态治理部分一期)防洪评价报告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正文内容

***水利局: 你单位提交的《***水利局关于申请审批<汾河***段综合治理工程(生态治理部分一期)防洪评价报告>的报告》(霍政水〔****〕**号)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该建设方案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按照《中华人民**国水法》《中华人民**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国水文条例》及有关规定,经组织专家质疑、讨论和研究,原则同意该项目修改后报批的评价报告,并根据修改后报告形成最终审查意见(见附件)。 二、建设单位应按照专家组提出的意见严格执行,涉河工程应安排在非汛期施工,施工过程中要注意保护当地水工程设施,加强水环境保护,严禁向河道内弃渣、排污。施工结束,各种临建设施及废弃物必须清出河道,恢复河道堤防原貌。工程施工必须在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 三、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本决定书后,及时将该项目防洪评价报告书报送相关*、*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并接受***水利局的安全管理和日常监管。 四、该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竣工后,应经省级河道主管机关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个月内向省级河道主管机关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五、建设项目应在三年内开工建设,超过时限或工程方案、河道客观条件发生变化,须重新申请行政许可手续。 六、本许可仅为河道防洪评价方面的意见,工程建设涉及其他手续请前往相关部门依法办理。 七、工程建设涉及的第三方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 附件:汾河***段综合治理工程(生态治理部分一期)防洪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省水利厅                                                     ****年*月**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汾河***段综合治理工程(生态治理部分一期)防洪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年*月**日,**省水利厅组织专家在**召开《汾河***段综合治理工程(生态治理部分一期)防洪评价报告》技术审查会。参加会议的有***水利局、***水利局、**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单位的代表。在现场查看的基础上,与会专家和代表听取了报告编制单位**绿清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汇报,经认真讨论,形成审查意见如下: 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于****年*月以霍行审管发〔****〕**号文对《汾河***段综合治理工程(生态治理部分一期)可行研究报告》进行了批复。建设项目起点位于***汾河姚村河入汾**(桩号***+***),终点至南涧河入**(桩号***+***),治理段全长*.*km。 二、本次评价对象为涉河堤防、护岸、气盾坝、滩地建筑物。 三、建设项目建筑物级别堤防为*级,气盾坝为*级,防洪标准为**年一遇,符合《防洪标准》(GB*****-****)的有关规定。 四、基本同意《报告》中采用的洪水计算方法和洪水计算成果:**年一遇设计洪峰流量对竹河汇入前为****m*/s,汇入后为****m*/s。 五、基本同意水力计算方法及成果。 六、施工应安排在非汛期,施工对河道有一定的影响。 七、项目滩地亲水设施存在防洪安全隐患,应加强安全防护。 八、基本同意《报告》综合评价结论。 九、基本同意消除和减轻影响的措施。 十、工程施工必须在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施工期间严禁向河道内弃土、弃渣、排污。施工结束后,各种临建设施及废弃物必须清理出河道,损毁堤防予以恢复,确保行洪安全。 十一、工程建设和运行应服从防洪、河道管理、河道运行维护及生态保护等要求。 抄送:***水利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水利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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