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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4年8月21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正文内容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年*月**日,我局对*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年*月**日-****年*月*日(*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兼传真:****-******* 通讯地址:******北环路西段***号*楼***室行政审批科(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 邮编:****** 附表:****年*月**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附表:  ****年*月**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文件名 文号 发文时间 * 关于自***井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内*环审批〔****〕**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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