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黎川县樟溪乡公益性墓地二期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正文内容
***樟溪乡人民政府: 你单位报送的《关于要求对***樟溪乡公益性墓地二期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进行批复的请示》(樟府文〔****〕**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樟溪乡公益性墓地二期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项目名称:***樟溪乡公益性墓地二期建设工程。 二、项目申报单位及项目代码:项目由***樟溪乡人民政府申报,项目代码:****-******-**-**-******。 三、项目建设地点:***樟溪乡店上村。 四、建设工期;*个月(从开工之日算起) 五、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排水沟长**米,宽*.*米、高*.*米;盖板沟长**米,宽*.*米、高*.**米;混凝土彩色步砖人行道***.*平方米;种植松柏地径*-*厘米,高*.*米共***株;单墓***套,双墓**套;混凝土彩色砖路缘石***.*米;原有树移栽***株,草皮铺种***平方米等。 六、项目总投资及资金项目总投资金额约**.*万元。资金来源为*民政部门拟申报上级资金及乡镇自筹资金。 七、项目建议书批复有效期为一年,项目批复文件需要延期的,项目单位应当在期限届满的三十个工作日前,向项目审批部门申请延期。一件批复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接文后,请按照《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和《**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号)有关规定及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抓紧办理相关手续,确保项目如期建设。 二*二四年八月一日 抄 送:*统计局、住建局、生态环境局、自然**局、民政局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年*月*日印发 ***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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