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妇幼保健院(抚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数字减影血管造影仪(DSA)应用项目报告表审批公告
正文内容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相关规定,经审查,****年**月**日我厅对***妇幼保健院(***第二人民医院)数字减影血管造影仪(DSA)应用项目应用项目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公告期为****年**月**日 至 ****年**月**日(*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红谷滩区北龙蟠街***号,省政务服务中心(方楼)三楼**-**号窗口 邮编:****** 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项目名称:***妇幼保健院(***第二人民医院)数字减影血管造影仪(DSA)应用项目批复文号:赣环辐射字〔****〕***号批复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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