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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潭路(航梅路-航鹤路)新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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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潭路(航梅路-航鹤路)**工程 ****-**-** 无标题文档 中华人民**国 建设项目 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沪浦规书张(****)BA***************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项目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颁发此书。 核发机关***张江科学城建设管理办公室 日期****-**-** 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航潭路(航梅路-航鹤路)**工程 项目代码 ********************A******* 建设单位名称 *******航头镇人民政府 建设项目依据 ,,,*******航头镇商贸中心单元(PDS*-****)控制性详细规划 A*街坊局部调整,沪府规划〔****〕**号;航头镇中心镇区三号单元控 制性详细规划,南府〔****〕***号;航头镇交通网络型商贸中心控制 性详细规划调整,浦南〔****〕**号; 项目拟选位置 ****航头镇,航头镇航潭路 拟用地面积 (含各地类明细) *****.*平方米,各地类明细:建设用地*****.*平方米,农用地****.*平方米(其中耕地****.*平方米),未利用地****.*平方米平方米(以实测为准) 拟建设规模 道路长约***.**米,规划宽度**米。 附件及附图名称: *.《关于核发航潭路(航梅路-航鹤路)**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土地意见书>》(编号:沪浦规划**选预〔****〕***号)一份。 *.选址范围图一份。 遵守事项: 一、本书是自然**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的法定凭据。 二、未经依法审核同意,本书的各项内容不得随意变更。 三、本书所需附图与附件由相应权限的机关依法确定,与本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图指项目规划选址范围图,附件指建设用地要求。 四、本书自核发起有效期三年,如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办理本书。 相关附件 相关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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