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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滁州市桃源食品有限公司桃园食品年产8000吨开心果、碧根果加工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正文内容

*****食品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来的《*****食品有限公司桃园食品年产****吨开心果、碧根果加工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项目合法性审查,结合专家技术评审意见,现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 你单位拟投资*****万元建设桃园食品年产****吨开心果、碧根果加工生产项目,位于藕塘镇花生产业园。建设内容:购置色选机、清洗机、烘干机等设备进行生产。项目已经***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代码:****-******-**-**-******。从环境影响角度,我局同意你单位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内容、地点、工艺、环境保护措施、总量控制指标、环境监测计划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该项目在设计与实施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监督管理。 *.落实《报告表》中施工期污水防治措施。施工期生活污水化粪池预处理后接管排放;施工生产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 *.落实《报告表》中废气防治措施。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应按《**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文件要求,加强环境管理和扬尘治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使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对周围环境空气的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 *.落实《报告表》中噪声治理措施。施工方应尽量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或采取隔声、消声等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确保施工期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中要求。 *.落实《报告表》中固体废物处理措施。加强管理,落实表中措施,以减少固体废弃物在堆放和运输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 *.落实《报告表》中水土流失缓解措施。应合理安排施工时序;施工场地做到土料随填随压;在施工结束后,尽快对裸露地表进行硬化或绿化;减少项目施工期的水土流失。 (二)加强运营期环境管理。 *.落实《报告表》中废气治理措施。天然气热水锅炉加装低氮燃烧装置废气通过**m高排气筒(DA***)排放;天然气蒸汽发生器加装低氮燃烧装置废气通过**m高排气筒(DA***)排放;天然气热风炉加装低氮燃烧装置废气通过**m高排气筒(DA***)排放。 天然气燃烧废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中的表*中的燃气锅炉特别排放限值,其中NOx排放执行《关于印发***锅炉及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滁大气办〔****〕**号)中限值要求。 *.落实《报告表》中废水治理措施。项目实施雨污分流。清洗废水经园区沉淀池沉淀后汇同锅炉排水、软水制备浓水、生活污水排入藕塘镇**村污水处理站,废水排放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表*中三级标准及藕塘镇**村污水处理站接管限值。 *.落实《报告表》中噪声治理措施。优先使用低噪声设备,经减振、降噪等措施,厂界西侧、南侧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中*类标准,东侧、北侧满足其*类标准。 *.落实《报告表》中固废治理措施。项目应规范设置**m*危废暂存间一座,危废暂存间设置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废UV灯管、废机油、废油桶、含油抹布等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其他固体废物妥善处置。 *.落实《报告表》中地下水防渗措施。危废暂存库堆放区进行重点防渗,防止对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 *.落实《报告表》中的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建立完善风险防范体系,强化风险意识,加强风险防范管理,杜绝发生污染事件。 三、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内容、地点、工艺、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单位应严格遵照国家环保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我局报告,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待正式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四、项目建设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各项环境管理、污染防治措施应一并落实。工程竣工后,必须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在发生实际排污前履行排污许可手续,后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你单位应主动公开项目环评文件和验收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五、请***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并加强项目环境管理。 ****年*月**日     抄送:藕塘镇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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