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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08日―2024年10月12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石浦)

正文内容

****年**月**日―****年**月**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石浦)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审批时间 原文链接 * **金七门核电厂*、*机组厂外辅助电源线路工程 浙象环许〔****〕**号 ****.**.** 浙象环许[****]**号**金七门核电厂*、*机组厂外辅助电源线路工程.pdf 联系单位:***生态环境局**分局行政审批科 公告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日)。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石浦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窗口(凤栖路***号)。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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