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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生态环境局龙港分局关于2024年10月21日做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正文内容

****生态环境局**分局关于****年**月**日做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环评公示****生态环境局**分局关于****年**月**日做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年**月**日我局对*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做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年**月**日—**月**日(*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电话:*******   传真:*******     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附件: 葫龙环审字[****]第*号附件: 葫龙环审字[****]第*号附件: 葫龙环审字[****]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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