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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水利局关于准予吉林市船营区大绥河水库工程管理处取水许可延续的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正文内容

***水利局关于准予******大绥河水库工程管理处取水许可延续的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吉*水审批〔****〕**号 ******大绥河水库工程管理处:   你单位递交的《延续取水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四十条、《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决定准予延续你单位取水许可证(电子证号C******S****-****),取水许可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一、同意你单位本次延续申请年取水量仍为***.**万立方米(地表水),取水用途为农田灌溉用水。   二、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如需延续,你单位应于有效期届满**日前,按照相关规定向我局提出延续取水申请。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内,如发生《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情况,你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或重新提出取水申请。   三、你单位应服从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批复的许可水量和取水用途使用水**。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按时报送用水计划等相关信息,做好取水计量、计划用水、节约用水、专人管理等工作。   联系人:王诗阳联系电话:****-********    ***水利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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