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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呼吸医学中心

正文内容

  你司报来的《国际呼吸医学中心项目节能报告》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的相关要求,我局对该项目节能报告进行了审查,审查意见如下: 一、国际呼吸医学中心(项目代码:****-******-**-**-******)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和建设方案符合国家相关节能法规及节能政策的要求,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位于项目地块位于******大坦沙岛中部规划一路西侧,**呼吸中心东南,拟建建筑为一栋超高层建筑,功能为门诊、医技、住院医疗综合楼,设计床位****床,总建筑面积约******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平方米,总投资约******万元。项目主要设备包括空调、风机、水泵、照明灯具、变配电变压器、医疗设备等。 三、项目建成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高于****.**吨标准煤(当量值),其中,年电力消费量不高于****.**万千瓦时,天然气年消费量不高于*.*万立方米,柴油年消费量不高于**.*吨,医院单位面积电耗不高于***.**千瓦时/平方米,地下车库单位建筑面积电耗不高于*.**千瓦时/平方米。 四、请你单位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及规范落实节能报告各项节能措施,优先选用能效标准领先的产品和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及设备。并根据《能源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等规范,健全能源管理体系,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五、请你单位根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请你司组织对项目节能相关情况进行验收,并将节能验收报告报我局留存,我局将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年第**号令),对项目组织开展节能监察。 六、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两年内有效,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两年以上的,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项目如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及以上时,请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年*号令)第十六条规定提交变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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