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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理决定听证告知书(编号:2025004)

正文内容

***天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程浩、吴志明、张国威: 我局于****年*月**日收到****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海*监注移字〔****〕**号),吴志明向****场监督管理局提交撤销冒名登记申请,反映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冒用身份信息登记为***天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股东、监事,并提出撤销冒名登记申请。****场监督管理局予以受理并立案调查***天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年**月**日的设立登记中冒用吴志明身份信息登记为股东、监事一案,已调查终结,建议我局依法撤销***天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年**月**日的设立登记中吴志明股东、监事身份。 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理内容告知如下: 经****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核查,注册登记住所地无该企业。***天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程浩无法联系。委托代理人张国威陈述***天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身份信息由村里工作人员提供,办理设立登记业务时吴志明不在现场。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未对《关于拟撤销吴志明登记的征询意见函》作回复。 ****年*月**日,我局收到****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提请涉嫌冒用身份信息登记公示的函》,提请我局对***天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涉嫌冒用吴志明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我局于****年*月**日对外进行了公示,且相关经营主体及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国*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我局拟决定撤销***天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年**月**日的设立登记中吴志明股东、监事身份。 根据《**省行政程序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你公司(个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公司(个人)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地址:***长江中路***号***数据局法规科 联系人:徐映秋 电话:****-******** 邮编:****** ***数据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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