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顺重型风电海工装备智能制造项目(一期)
正文内容
你司报来《天顺重型风电海工装备智能制造项目(一期)节能报告》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相关要求,我局对该项目节能报告进行了审查,审查意见如下: 一、项目经有关咨询机构做出评审意见,原则同意该项目的节能报告。 二、项目总投资******万元,占地面积******.**平方米。拟建组立车间、喷涂车间、五金仓库及配套建筑等;生产制造重型海洋工程设备主要部件,包括:海洋工程导管架、海洋工程单管桩、海上风电升压站、换流站、漂浮式海上风电基础等,建成后年产海上风电导管架主部件***套。项目建成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为****.**吨标准煤(当量值),其中年电力消耗量为****.**万千瓦时,年柴油消耗量为***.**吨,年丙烷消耗量为**.**吨。 三、请你司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及规范落实节能报告各项节能措施,优先选用能效标准领先的产品和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及设备,并根据《能源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GB/T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等规范,健全能源管理体系,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四、请你司根据本审查意见、项目节能报告和节能承诺书,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请你司组织对项目节能相关情况进行验收,并将节能验收报告报我局留存。我局将视情况对项目组织现场抽查,并视情况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年第**号令),对项目组织开展节能监察。 五、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两年内有效,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两年以上的,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项目如需变更,请按照《**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粤能规〔****〕*号)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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