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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坪镇行政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

正文内容

**镇行政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执法水平,保障每一名执法人员正确使用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依法履行职责,有效保护当事人和执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执法音像记录设备,是指用配备的音像取证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照相机、录像机、录音笔、记录仪等,以下简称: 执法记录仪)对现场执法全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并对现场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记录的资料进行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 第三条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对执法全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应遵循同步摄录、集中管理、规范归档、严格保密的原则,确保视听资料的全面、客观、合法、有效。 第四条所配的执法记录仪为执法办案、日常检查、重大执法活动等工作专用,严禁摄录任何与工作无关的内容。 第五条执法人员在执法前,应当对音像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系统日期和时间等进行检查,保证音像记录设备能够正常使用。 第六条在实施以下可能引发争议的执法管理活动时应佩戴现场执法记录仪,进行现场执法记录。 (一)日常执法检查; (二)处置各类投诉、举报案件; (三)违法案件查处过程中,调查取证活动、先行登记保存; (四)证据、执法文书送达; (五)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六)其他现场执法办案活动。 第七条下列情形可以不进行现场执法记录: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二)情况紧急,不能进行执法记录的; (三)因客观原因无法进行执法记录的 对上述情况,使用人员应在执法和管理活动结束后及时制作工作记录,写明无法使用的原因和依据,报局主管领导。 第八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使用音像记录设备,告知的规范用语是: 您好,我们是**镇人民政府执法队工作人员XXX、XXX,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们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第九条对执法活动要同步录制。执法队工作人员应对执法全过程的主要环节进行不间断记录,录制过程应当自执法队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开展执法检查(办案)时开始,至执法检查(办案)结束时止。 第十条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记录应反映执法活动现场的地点、时间、场景、参与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现场痕迹物证等。现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对当事人及其工作人员言行询问情况等进行摄录。对现场遗留或发现的违法工具、物品等物证及原始痕迹证据应当进行重点摄录。 第十一条非因技术原因不得中止录制或断续录制,因设备故障、损坏,天气情况恶劣或者电量、存储空间不足,检查场所变化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所属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者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不得进行任意删改和编辑。 第十二条音像记录设备所记录的声像资料,应配备专门的办公电脑、移动硬盘或采集器,进行统一采集、存储保管。 第十三条执法人员在当天执法活动结束后,须在第一时间将现场执法音视频记录信息导出保存;连续工作、异地执法或者在偏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办案,确实无法及时移交资料的,应当在返回单位后**小时内将现场执法音视频记录信息导出保存。执法人员不得私自复制、保存现场执法记录。 第十四条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记录最少保存*年,作为证据使用的记录信息随案卷保存时限保存。 第十五条现场执法记录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从存储设备中复制调取,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制作文字说明材料,注明制作人、提取人、提取时间等信息,并将其复制为光盘后附卷。 第十六条因工作需要查阅视听资料的,应当报经法制办公室、主管领导批准,并由保管人对查阅人、查阅事由、查阅时间等情况进行登记后,方可查阅。 第十七条在办理涉法涉诉案件、执法监督、案情研判等工作中,需要调取、查看现场执法记录的,依照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任何人不得对原始现场执法记录进行删节修改。除作为证据使用外,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现场执法记录。 第十九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现场执法记录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执法人员在保管、使用音像记录设备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 (一)故意删除有效证据信息的; (二)擅自借给其他人员使用的; (三)不按照规定进行现场执法记录,导致发生涉法信访、投诉或引发网络、媒体负面炒作的; (四)违反规定泄露现场执法摄录的音像资料内容造成后果的; (五)故意摄录虚假证据信息或对摄录的音像资料进行删改,弄虚作假的; (六)用于非单位工作或违法违纪活动的; (七)保管不妥造成现场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遗失、被盗或不按照规定存储致使摄录的音像资料损毁、丢失,并造成后果的; (八)有其他严重违反音像记录设备管理、使用规定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全镇通报批评; (三)停止执法工作一个月; (四)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五)情况严重的,除追究上述责任外,还可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为保障行政执法音像制度建设提供经费保障用于执法记录仪采购、维护、耗材购买等。 附件: **镇行政执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 序 号 执法 类别 记录环节 记录场所 记录活动 记录起止时间 记录内容 记录方式 记录人 * 行政处罚 调查取证 取证现场 取证过程 进入取证场所至离开取证场所 二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取证的地点、时间,证据的内容,当事人对证据的确认。 执法记录仪 案件承办人员 * 行政处罚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现场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过程 开始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至完成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二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对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的过程,登记保存的内容,当事人的确认。 执法记录仪 案件承办人员 * 行政处罚 解除封存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 解除封存、退还物品的场所 解除封存、退还物品过程 开始解除封存、退还物品至完成解除封存、退还物品 二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解除先行登记保存的过程,解除封存、退还的物品,当事人的确认。 执法记录仪 案件承办人员 * 行政处罚 调查询问 具体询问场所 询问过程 进人询问场所至离开询问场所 二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示证,告知被询问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和证人过程,制作《询问笔录》,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字确认。 执法记录仪、音视频监控设备 案件承办人员 * 行政处罚 调查取证 取证现场 取证过程 进入取证场所至离开取证场所 二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示证,发现的违法证据事实、违法场所,记录陪同人员,制作《现场笔录》,当事人签字确认。 执法记录仪 案件承办人员 * 行政处罚 检验鉴定 抽样现场 抽样过程 进入抽样场所至离开抽样场所 二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抽样,制作《抽样取证通知书》,当事人签字确认。 执法记录仪 案件承办人员 * 行政处罚 陈述申辩 陈述申辩现场 陈述申辩过程 陈述申辩开始至陈述申辩结束 二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示证,接收或记录当事人陈述申辩材料。 执法记录仪、音视频监控设备 执法人员 * 行政处罚 听证 听证现场 听证过程 听证开始至听证结束 主持人告知当事人或代理人权利和义务,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制作听证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代理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音视频监控设备 执法人员 * 行政处罚 合议 合议现场 合议过程 合议开始至合议结束 合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合议人员、案由、记录人员、合议人员主要观点和意见及合议人员签名 音视频监控设备 案件承办人员 ** 行政处罚 集体讨论 集体讨论现场 集体讨论过程 讨论开始至讨论结束 讨论时间、地点;案由、主持人、出席人员、列席人员、记录人员;参加讨论人员的主要观点和意见;结论性意见及参加人签名 音视频监控设备 视频监控管理人员 ** 行政处罚 决定送达 送达场所 送达过程 进入送达场所至离开结束场所 二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送达地址、时间,当事人接收送达文书,签字确认的过程。 执法记录仪 案件承办人员 ** 行政处罚 催告 送达现场 送达过程 进入送达场所至离开送达场所 执法人员送达催告书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接受催告书的完整过程。 执法记录仪 案件承办人员 ** 行政强制 实施查封、扣押措施 查封扣押现场 查封扣押过程 进入查封扣押地点至完成查封扣押 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填写查封扣押《物品清单》,当事人确认。 执法记录仪 案件承办人员 ** 行政强制 解除查封、扣押 解除查封扣押现场 解除查封扣押过程 开始解除查封、扣押至完成解除 二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解除查封、扣押的过程,当事人签字确认。 执法记录仪 案件承办人员 ** 行政强制 销毁违法物品 销毁违法物品现场 销毁违法 物品过程 销毁物品开始至销毁 物品结束 销毁违法物品确认,销毁违法物品 过程。 执法记录仪 行政执法人员 ** 行政检查 “双随机”抽查 “双随机”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随机抽取现场 抽取过程 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随机抽取开始至结束 “双随机”抽查中检查对象和检查人 员随机抽取过程 音像录制设 备、音视频监控设备 视频监控管理人员,音像录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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