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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维辰益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超超临界燃煤锅炉节能部件智能化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前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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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辰益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超超临界燃煤锅炉节能部件智能化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前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维辰益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超超临界燃煤锅炉节能部件智能化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的严肃性、公正性及公众知情权,现将该项目环评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至***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联系电话:****-******* 地址:***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项目名称 **维辰益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超超临界燃煤锅炉节能部件智能化生产项目 建设地点 **省******双忠庙镇工业集中区G***南***米 建设单位 **维辰益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安鑫环境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 **维辰益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购买**省******双忠庙镇工业集中区G***南***米约**.*亩工业用地建设超超临界燃煤锅炉节能部件智能化生产项目。本项目生产车间及办公楼等***双忠庙镇人民政府代为建设,总建筑面积*****.*平方米,购买焊接机器人、智能化数控型材锯切焊接线、数控压型机、数控液压折弯机、智能化数控纵剪线等进口智能化设备,建设组件智能化生产线*条、涂装生产线*条。项目建成后,形成节能环保系统***台/套,发电锅炉部件******件的生产能力。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废气 本项目废气主要为切割过程中产生的烟尘、焊接过程中产生的烟尘、打磨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喷丸清灰过程中产生的粉尘、抛丸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喷漆过程中产生的漆雾及挥发性有机物、晾/烘干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危废暂存库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切割烟尘采用移动密闭软帘式集气设施收集、固定式焊接工位产生的焊接烟尘、打磨粉尘采用中央焊接收尘系统收集,分别收集后引入同一脉冲滤筒除尘进行净化处理,处理后由**m高排气筒排放,移动焊接工位产生的焊接烟尘经移动式焊烟净化器处理后车间内无组织排放。精加工零件喷丸、清灰工序位于密闭操作间内进行,喷丸机为密闭型设备,喷丸、清灰过程中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管道收集后引至旋风除尘+脉冲滤筒除尘进行净化处理,处理后由**m高排气筒排放。抛丸过程中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管道收集后引至旋风除尘+脉冲滤筒除尘进行净化处理,处理后由**m高排气筒排放。节能环保系统和发电锅炉部件(不规则非标件)喷漆及晾干废气(*#喷漆房)经负压密闭管道收集后(其中使用粉末涂料喷涂时,喷涂废气经收集后先进入脉冲滤筒式除尘器进行预处理),采用“三级干式过滤预处理+沸石分子筛吸附床-脱附-蓄热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由**m高排气筒排放。精加工零件喷漆及烘干废气(*#喷漆房)和节能环保系统和发电锅炉部件(标件)喷漆及晾干废气(喷涂、烘干一体线)经负压密闭管道收集后,采用“三级干式过滤预处理+沸石分子筛吸附床-脱附-蓄热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由**m高排气筒排放。危险废物暂存间产生的有机废气经负压密闭管道收集后,采用两级活性炭处理后,由**m高排气筒排放。漆雾(颗粒物)及二甲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表*中相关标准要求,非甲烷总烃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中相关标准要求。 食堂油烟设置油烟净化设施,油烟废气排放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中相关标准要求。 (*)废水 本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主要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食堂废水设置隔油设施)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满足***双忠庙镇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表*中三级标准。 (*)噪声 项目运营期噪声源主要为源于智能数控激光型材切割线、折弯机、剪板机、锯床、冲床、压型机、抛丸机、喷丸机等设备运行时产生的机械噪声及各类风机产生的空气**学噪声。经建筑衰减、距离衰减后,本项目南、西、东侧厂界噪声能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的*类标准要求,北侧厂界噪声执行*类标准。 (*)固体废物 本项目固体废物中金属边角料、金属渣、报废品、一般废包装物及除尘器收集的除尘灰收集后外售物资回收部门综合利用;脉冲滤筒式除尘器回收粉尘重复利用或销售给原料厂家;漆渣、废漆料包装桶、废切削液、废切削液桶、废过滤棉、废沸石、废催化剂、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废含油抹布收集后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公众参与情况 我局受理该项目环评文件后,在***人民政府网站进行了环境影响报告书受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信息。 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该项目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逾期不提交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到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逾期不到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 相关部门意见 ***发改委项目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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