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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醴陵大道A-6储备地B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第一阶段)公示

正文内容

原**大道A-*储备地B地块(以下称“本地块”)位于***来**街道马脑村,地块总用地面积为*****.**m*,地块中心坐标为:东经***.*****°,北纬**.*****°,四至范围:**明月峰路,南至**大道,西至公园绿地,北至公园绿地。地块权属来源于《**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政国土挂字第**号,原属于***来**街道马脑村集体土地,土地使用权收回时间为****年*月**日,本地块在“(****)政国土挂字第**号”批次E地块征地报批范围,具体见附图*。根据调查,****年以前,地块历史为农用地和农村宅基地,****年,土地征收后,地块为林地,民房已拆迁,无其他开发利用情形。根据***自然**局于****年**月出具的《***储备土地**大道A-*地块认定性质蓝线图及规划条件》,本地块规划用地性质调整为商住用地。地块目前为拟出让阶段,根据自然**部门要求,需开展土壤调查工作,用于办理出让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监管的通知》(湘环发(****)**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控,建立健全联动监管机制,做好“十四五”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考核工作,确保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要求对“一住两公”建设用地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土地储备中心委托**方瑞节能环保咨询有限公司承担原**大道A-*储备地B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工作。我单位接受委托后,于****年*月对本地块开展了土壤环境污染状况调查工作。通过现场与相关人员访谈,收集相关资料,在了解地块内及周边当前和历史污染情况的基础上,进行了现场勘察。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要求,编制完成了《原**大道A-*储备地B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第一阶段)》。 通过第一阶段地块土壤环境调查未发现本地块内及周围区域现状和历史上存在可能的污染源,地块内没有储存、处置和利用过危险废物。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第*.*.*.*条的规定,本次调查的地块不存在化工厂、农药厂、冶炼厂、加油站、化学品储罐、固体废物处理等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或活动,现场踏勘未发现污染源,周边地块无可能的污染源。因此报告认为本地块的土壤环境状况可以接受,可作为商住用地建设开发,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以结束,无需进入第二阶段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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