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尔美新材料高新区水泥制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正文内容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湖尔美新材料高新区水泥制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审批决定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公告期自信息发布日起*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高新区渝东大道(******) 序号 项目名称 批复时间 批复文号 * 湖尔美新材料高新区水泥制品项目 ****.*.** 余高环审字〔****〕**号 附件: 关于湖尔美新材料高新区水泥制品项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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