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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星泰智造大楼

正文内容

  报来《润星泰智造大楼节能报告》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相关要求,我局对该项目节能报告进行了审查,审查意见如下: 一、润星泰智造大楼(项目代码:****-******-**-**-******)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和建设方案符合国家相关节能法规及节能政策的要求,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在三溪科创城 SX-** 地块**一栋厂房“润星泰智造大楼”,项目投入CNC加工中心等设备***余台/套,用于铝合金结构件产品的研发和生产,年产能 ****吨。项目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共 * 层(其中地上*层、地下*层),楼高 **.*m。项目能耗量和主要能效指标:项目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耗不高于****.**吨标准煤(当量值),年电力消耗量不高于***.**万千瓦时,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不高于***.**(kgce/t)。 三、请你司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及规范落实节能报告各项节能措施,优先选用能效标准领先的产品和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及设备。并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等规范,健全能源管理体系,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四、请你司根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请你司组织对项目节能相关情况进行验收,并将节能验收报告报我局留存。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年第**号),我局将适时对本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五、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两年内有效,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两年以上的,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项目如需变更,请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年第*号令)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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